近年来,农村邻里居民因建房、修路、走路、出水、种田等民事纠纷引发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且有上升趋势。据统计,赞皇县检察院2010年审查逮捕4件,其中轻伤害案件2件,重伤害案件2件;2011年审查逮捕5件,其中轻伤害案件4件,重伤案件1件;2012年审查逮捕5件,其中轻伤害案件2件,重伤害案件3件;2013年审查逮捕5件,其中轻伤害案件4件,重伤害案件1件;2014年1-10月份审查逮捕4件,其中轻伤害3件,故意杀人1件。近年来, 农村邻里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多为肢体冲突,有的携带凶器,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身体、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农村邻里居民因民事纠纷引发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 村民宅基地四址不清,出路、水路界限不明确,农田边界不清,承包合同不规范
农村居民住宅大多承袭祖上旧屋,或在旧址翻新修建,由于农村住建受自然条件限制,一般不统一规划,没有正规的审批手续,没有明确的四址界限,住户都有私自扩大房前屋后、左右空地的情况,利用栽树,修建厕所、猪圈,就将本不属于自己的地块占为己有。邻里之间容易形成出路、水路比邻或交叉的情况,如果彼此相处和好,相安无事;一旦关系不睦,就会产生摩擦,甚至引发刑事案件。阳泽乡营儿村张某与张某某系邻居,且为近亲戚关系。张某的住宅所在地势偏高,张某某的住宅所在地势偏低,因为张某把他家门前的地垫高了,只要有水就会流进张某某家里,双方在找村干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了冲突,致张某某受重伤。
(二)农村居民法律意识淡薄,发生矛盾纠纷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
虽然农村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由于农民文化知识水平偏低、法律意识不强,出现纠纷后,往往习惯于传统的长辈调和、中间人说和等方式来解决问题,一旦调和不成,双方就会强势出击,通过武力手段压制对方,不考虑违法犯罪将要承担的责任及后果,最终小纠纷引发大案件。
(三)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民纠纷重视不够、调出工作不够及时,导致事态扩大
农村邻里发生纠纷,非一朝一夕形成,一般拖延时间较长。居所紧邻,抬头不见低头见,吵嘴骂仗是常事。矛盾纠纷就发生在村民眼皮底下,但有些村干部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坐视事态扩大,有些基层组织负责人虽然有处理纠纷的想法,但受种种不利因素制约只能置之不管。在一些地方,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公平和正义得不到体现,弱势群众吃亏受气只能隐忍心中,一旦情绪失控,就会引发刑事案件发生。龙门乡西龙门村的闫某(女)在种田是与住在附近的刘某发生纠纷,并多次发生争吵,后经村委会、乡政府多次调解未果,刘某和其两个儿子仗着人多力壮,继续阻挠闫某及其身患残疾的儿子的刘朋某到这块地里干农活。闫某于2014年6月21日早上再次到这块地里种玉米时,刘某出来阻挠,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斗在一起,后来赶到的闫某的儿子刘朋某及刘某的儿子刘某某也上前与对方厮打,厮打过程中刘某死亡。
(四)办案单位就案办案,邻里矛盾没有得到根本化解
邻里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是农村社会某种矛盾激化的外在表现。其中包含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民事纠纷。因住、行发生矛盾,长期积累,积怨交深,且各执其理,较难说服。二是刑事诉讼。因暴力冲突将人致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牵涉经济赔偿和刑事处罚,处理起来更为复杂困难。面对比较棘手的邻里矛盾冲突,公、检、法办案机关由于办案力量不足和执法观念的原因,存在重实体和程序的合法性,能简单调解的调解,不能调解的则移送另一个办案单位,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并没得到根本化解。
如何将邻里纠纷扼制在刑事案发之前,发生刑事案件后如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笔者以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农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农民不同于机关干部,接触法律事务的情况少,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差,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对触犯刑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认识不足。遇事不冷静,鲁莽行事,酿出祸端,还要争理。要把普法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对农村常用法律,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要让农民懂得: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违法犯罪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和经济后果。有目的地确定重点户和重点人,深入住户,上门服务,以案说法,释法说理,切实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防范意识,学会利用法律武器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减少违法犯罪问题发生。结合农村开展的各种教育活动,努力培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避免让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影响农民的正常生活。
(二)切实强化各级基层组织责任,把邻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邻里之间的民事纠纷多因出路、水路、修建发生,四址界限不清是主要原因。对没有划定界限,已经发生矛盾,经常吵嘴骂仗甚至有撕拉情况的,基层组织置之不管就是严重失职。目前,村上有支委、村委机构,有的村还设治保委员会。乡镇有政府、派出所、法庭、司法所。对邻里之间的民事纠纷,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四址界限不清的,村级组织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划清四址界限,明确水路、出路区域,各行其道;对四址界限分歧不大,因其它原因相处不睦的,耐心细致做好劝导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促其和好;对强占硬要,恶意欺人的村霸、路霸,基层组织处理有困难的,要积极协调司法机关介入,对不法行为予以严厉制止,决不能让恶人横行,好人受气。
(三)克服单纯办案思想,把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当作社会矛盾来处理
农村邻里因民事引发的伤害犯罪,从表象看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其实质是农村社会某种内在矛盾激化的外部显现。此类案件如果用惯常做法以一般刑事案件简单处理,该捕则捕,该罚则罚,一判了之,虽无悖法律要求,但远未消除双方之敌对态度,而且会结怨更深,矛盾加剧,使事情更为复杂,邻里关系走势更难确定。邻里发生打架斗殴形成伤害后果,一般不是突发事件,是当事双方民事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心中积怨持久不能排泄的暴发。刑事诉讼环节要以伤定罪,但要结合民事纠纷及导致案件发生之原因综合分析。农民不懂法,但认理。要从民事纠纷入手,明析过失对错,厘清责任及所要承担的义务,把调解贯穿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和全部过程,不厌其烦地宣传法律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劝解说服工作,尽力让双方达成谅解。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或当事人比较固执难缠的,公、检、法三机关应相互协调,配合办案,必要情况下可要求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当事人亲属参与,共同帮教,做和解工作,力争调解处理,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对执迷不悟、顽冥不化的则坚决依法办案,从严处理,体现法律权威,以惩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