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礼和受礼为当今社会较为普通的现象,形式是多样的,性质也各不相同。因此,受礼不等于就是受贿。受贿是行贿人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以“送礼”的形式大肆进行行贿活动,受贿者接受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就改变了一般受礼的性质。正确把握受礼与受贿的法律界定,对于打击犯罪,保护正常的亲情、友情具有重要的意义。
受礼是指朋友之间、亲属之间,出于亲情友谊,相互关心请客送礼、馈赠,礼尚往来,不存在以权谋私的目的。
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主体特征不同
在查处受贿犯罪案件时,第一、要区分受礼与受贿的主体关系的性质。一般来说。送礼是当事人自愿将私自的财物无偿给予对方,他只是出于感情,是无偿性的,而且是互相的,行为的主体之间是一种感情上的依托,没有物资上的依赖关系。第二、要区分受礼与受贿主体关系产生的基础,维持的时间。送、收双方关系产生的基础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私人感情关系,且双方关系维系的时间比较长,具有长期性的特征,并且有的在受礼者具有特定的身份之前就建立了这种私人关系,行、受贿主体双方关系维持的时间比较短,且有临时性的特征,往往是在办完事后,这种关系也就结束了。
二、主观故意不同
要区分受礼与受贿两者的动机、目的以及对接受财物的认识不同。在受礼的情形下,送礼者是基于友情,相互关心、体贴,没有非法目的,而将财物无偿送与他人,并不要求得到回报。在受贿的情况下,行贿者是以利用他人职权为自己谋取某种不正当利益或请托解决某一问题为目的,而将财物送予他人,送财物是要求得到报偿;而受贿者正是利用行贿者心态和自己的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受收他人财物。送受双方都要得到对方报偿的。受礼与受贿人对送财物的意义认识不同。受礼者知道送财物是出于亲朋好友之间特殊的私人感情,其目的是互相帮助、解决困难,或是进一步加深这种感情。受贿者知道或应当知道送财物是出于某种利害关系,或谋取某种利益的要求。
三、客观方面不同
要区分受礼与受贿的行为方式和数额大小不同。受礼一般是公开进行的,且往往是以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婚丧嫁娶等与家庭有关的事务为契机,礼品的数额也较小,而受贿则总是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受贿的时间也往往是在谋取利益前夕,谋取利益的过程中或取得利益后不久,礼品数额也较大。送受双方实施的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
要区分受礼与受贿是否存在为对方谋取利益或谋取何种利益的行为。一般来说,送礼者不要求受礼者为其谋取特定的利益,即使有时送礼者也托受礼者帮忙办理一些事情,但这种谋事与受礼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受礼者的谋利行为也往往不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而受贿者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则是以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作为其为对方谋利的必要条件。
四、客体不同
受贿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廉洁性和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活动。国家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自己职责,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贪赃枉法,实行权钱交易是对职责廉洁性的侵犯,是对社会有严重危害的行为,常常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而且政治影响很环,使国家机器不能充分发挥其管理社会的作用,这是一种从统治阶级内部破坏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如果查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廉洁性和公私财产关系,而纯粹是亲友之间馈赠礼物,尽管礼品价值很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廉洁性和公私财产关系,就不能构成受贿犯罪行为。如果出于救助送受礼,这对社会有益而无害。